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府 >> 政府公报 >> 历史公报 >> 2021年第11期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分工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临沂市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9号),巩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军地协同、齐抓共管”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格局,提升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防灾减灾救灾、助力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群众安全福祉和重大活动保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重点围绕我市小麦、玉米、水稻、花生、桃、大蒜、黄烟等粮食作物和果品、蔬菜等经济作物的生长关键时节,加强气象灾害动态监测,加大重点区域、重要农事季节的增雨、防雹作业力度,减轻灾害损失,助力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市气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县区政府配合组织实施,不再一一列出)

二、助力生态修复与保护

面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等需求,通过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雪)作业措施,提升沂沭河流域、蒙山区域和岸堤、跋山等大型水源保护区,滨河景区等湿地资源保护区人工影响天气保障能力。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水库增蓄水等方面的作用。(市气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提升空地探测能力

围绕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求,加强重点作业区域探测装备建设。加快X波段相控阵测雨雷达布网,提升空中探测水平和能力,实现对冰雹云的快速、精密监测;在粮食主产区、黄烟和果品种植区增设或升级改造自动气象站,构建监测精密、技术先进的云水资源立体探测系统。(市气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提高作业指挥水平和作业能力

完成高炮和火箭自动化改造,装配覆盖面积大、催化效果好、安全性能高的新型作业装备,优化火箭、高炮、人工影响天气燃烧炉等地面作业站点布局,进一步完善地面固定作业点标准化建设;建立以作业预警、高清视频监控指挥为一体的业务平台,推动人工影响天气服务体系从粗放型向科学、精准、安全型转变。(市气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及周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重点环节安全监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职责。(市气象局牵头,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综合安全监管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作业装备和弹药存储、运输等安全监管职责。弹药运输单位要具备相关资质。依据有关标准升级改造人工影响天气弹药临时储存点。依法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备案审查,落实作业公告、空域申请、射界管理等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市气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基层专业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建设,强化技术培训,保持人员队伍稳定,按规定落实津补贴及劳动保护、人身意外伤害和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障制度。健全激励机制,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上下衔接、分工协作、统筹集约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相关活动,执行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和规范,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合力。(市气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财政保障

各级政府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当地政府预算。加大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业务运行、重要装备运行和作业保障等项目支持力度,推动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保障能力。(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科普宣传

将人工影响天气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融入防灾减灾基地和科普场馆等建设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气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1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