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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11209-152826-84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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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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