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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11209-152826-842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收费依据和标准 发布日期 2020/08/1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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