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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11209-152822-944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收费依据和标准 发布日期 2020/06/3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统筹推进我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电价政策

(一)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本通知所指高耗能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二、转供电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7月1日-12月31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

(二)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三)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在落实电价政策的同时,请根据本通知内容制作转供电电价政策告知书,并于7 月31日前送达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单位。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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