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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1-000009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文号 | 临政办字〔2021〕10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第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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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围绕着统筹城乡融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不断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部署开展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为统筹抓好上级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我市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等文件。 三、制定目的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是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做出的重大调整,本次改革工作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同时探索实施“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双向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入乡返乡落户条件,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四、主要内容 (一)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对有来临沂就业(就学)、居住生活意愿的居民,提供人才、就业、居住、投靠及其他情形五种渠道落户选择,确保其按意愿多途径自主选择落户,并按户口迁移途径和原因实行分类登记。 进一步放宽各类落户门槛和限制,随迁落户的范围由配偶、子女扩大到了近亲属(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非驻临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有意来临沂居住或就业的,可以承诺的方式,按人才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扩大社区集体户适用范围,切实发挥其兜底作用,确保各类在临沂居住就业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能够落户。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制度,解决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最担心的过不好、回不去等顾虑。允许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回经常居住的原籍落户;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允许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允许入乡返乡就业创业参与乡村振兴的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群体落户农村;实现农村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来去自由”。 (三)健全完善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城镇落户制度,明确社区(单位)集体户适用范围,满足来我市城镇居住、就业(就学)等人员的落户意愿。进一步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落实“一次办好”改革。 (四)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城镇教育、创业就业、社会保障等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对城镇认同感、归属感。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解决其进城落户后最牵挂的土地、最关心的权益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几点提示 1、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 2、“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实际居住生活时间指连续一年以上。 4、关于农村人口合法权益问题:公安机关按照“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原则,按规定负责办理落户登记。对于农村地区立户、迁移落户涉及的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以及其他村民待遇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不再以户口作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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