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临沂市政府印发《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3年10月16日市政府颁布实行的《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政发〔2013〕38号)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须依据新修订、新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现行上位法规制度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市粮食和储备局起草了初稿,书面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县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共征集、采纳7条。市司法局于2022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并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了《办法》合法性审核意见。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司法局审核意见,作了进一步完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前共7章40条,修订后共7章50条,较修订前增加10条。新增和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新增“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第五条);
2.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标准由“国家中等以上”修改为“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条);
3.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原来的财政、粮食行政两部门审核,变更为四部门共同审核(第十一条);
4.新增“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表述(第十三条);
5.新增“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第十四条第五款);
6.增加“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等表述(第十六条);
7.新增承储企业不得“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等禁止性规定(第十八条);
8.新增“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规定(第二十一条);
9.新增“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等规定(第二十二条);
10.增加轮入储备粮质量检查验收规定(第二十六条);
11.进一步明确了储备粮动用原则、明确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四项禁止性规定等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其他一些修改内容,有的涉及文字表述的修改,主要是对照上位法规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有的涉及条款的合并等。
张宝亮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 研究贯彻落实全省防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意见,听取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有关政策解读、全市耕地保护工作、优化营商环境28条措施落实进展、“12345·临沂首发”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审议《2023年市级政府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临沂市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草案)》《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事项,安排部署下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