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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近日,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继续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市自2006年以来,连续11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残疾军人、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未享受抚恤补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同时,这次调整后,我市符合条件的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老烈士子女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农村老退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临沂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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