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宋敬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开玉 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刘芝满 莒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宋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一年以来,全市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三强三优”专项活动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美丽临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立足审判职责, 紧抓公正效率主题。
(一)突出类案规范引领。开展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调研,针对数量众多的土地争议案件,制定《农村土地类案裁判指引》,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加强对最高院、省高院最新裁判规则、裁判理念的学习,自觉运用于自身审判实践。总结提炼适用于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工作方法。中院环资庭探索运用的土地纠纷案件“一勘二性三态四效”工作法在《山东法制报》理论与实务专栏刊载发布。经开区法院巧借无人机空中航拍取证,一次性化解38起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相关做法被《人民法院报》、临沂市委政法委报道、推介。积极参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报送,发布临沂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全市法院的业务指导和面向社会的教育、警示作用。
(二)突出资源能源重点。加强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手段,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在兰陵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吴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吴某通过合法途径承揽复垦项目后,利用工程施工的借口盗采矿石,对矿区环境造成二次破坏,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恢复,法院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吴某限期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平邑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陈某行政处罚一案,被处罚人陈某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自己家中取水供给某建材开发公司使用,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拆除供水设备并罚款的处罚决定,法院依法支持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该案反映出人民群众水资源法律法规的观念相对淡薄,通过案例有效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三)突出污染防治攻坚。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污染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改善、促进蓝天碧水净土“生态颜值”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同步提升。费县法院审理的原告蒙阴某生物工程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确认案中,原告因建设生产项目向蒙阴县环境保护局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承诺“生产废水零排放,生活污水不排放”,项目建成后经专家评审出具的意见认为该公司不能达到承诺的排污条件,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蒙阴某生物工程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诉求予以驳回,对于存在排污风险的企业及项目,严格把好防控关。罗庄区法院办理的于某、王某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于某、王某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租赁他人院落,使用强碱清洗沾染机油的废旧铁皮用于牟利,在碱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烟、碱洗废渣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其判处刑罚。该案中,于某、王某进行生产的作坊式生产具有一定典型性,该生产模式往往不具备排污治污条件,对案例类似情形起到了社会警示作用。
二、创新机制方法,构建内外兼修格局。
(一)审判机制专业化。健全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中院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基层法院也建立起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审判团队,实现了审判人员归口的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审判团队集中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现了审判职能“三合一”及环资案件的归口要求。积极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等涉及环资案件审理的专项培训及常规培训,打造专业环资审判队伍。探索借力“外脑”助审,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共建共享环境资源执法和审判专家库。引入由环境资源保护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的查明质效。
(二)联动共治多元化。加强跨县区司法协作,深化府院联动,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中院组织拟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府院联动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8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席会议,在联席会议上与参会单位研讨商定,修订完善后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会签发布。《实施意见》涉及信息共享、诉前化解、联席会议、执行协作、联合培训五大机制,聚焦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行政应诉、执法效能提升、强化宣传引导四项重点工作,依托中院在刘家道口水利枢纽与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共建的集巡回审判、联动共治、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沂沭河生态司法保护基地,为联动共治工作提供了平台支撑。
(三)软实力建设品牌化。临沂法院以打造“五彩沂蒙”环资审判品牌为抓手,重点围绕“山青、水绿、天蓝、地金、人红”,全方位保护辖区内优势环境资源。品牌建设工作被《山东法制报》头版报道。以案例分析、主题文章、工作方法、活动竞赛等形式擦亮“五彩沂蒙”品牌。以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临沂某门业有限公司诉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为基础,由中院环资庭撰写的《企业不履行自行环境监测留痕义务的担责》行政案例分析获全国法院2023年案例评选“行政二等奖”。以临沂市首例生态补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为背景撰写的主题文章《野鸭之过,谁来偿?》,被《人民法院报》头版刊载,以生动的案例及背后的法院故事,展现出环资审判对公益、私益平等平衡保护的价值考量。先后在临沭法院、兰陵法院分别开展全市法院首届环境资源审判技能竞赛和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技能竞赛,采用临沂法院首创的“静观式评价”方式开展合议环节技能竞赛,将法官合议这一抽象思想运动、观点表达的行为过程进行结构性量化打分评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优化环资法治宣传,将法治宣传与司法公开、以案释法相结合,开展六五环境日、国家生态日等重要节点的高质量普法宣传活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阐释“小案件大道理”,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提升。
三、坚持理念先行,助力美丽临沂建设。
(一)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特别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依法审慎处理环境资源影响性案件,把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充分融入案件裁判中。通过公开审判、释法说理,强化全社会对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刻理解,促进人民群众对环境权益的自觉维护,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风气,使绿色发展成为人民群众的内心自觉。
(二)树立系统保护理念。保护生态环境要坚持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不断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办理相关案件,要根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需要,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创新发展。注重恢复性司法,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建立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将生态修复基地建设纳入全市法院环资审判重点工作,因地因时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把握和裁量空间,在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做实对环境的修复。
(三)树立能动履职理念。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必须树立能动履职理念,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努力寻找最佳处理方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全力做实最佳生态效果。依法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更加积极主动融入美丽临沂建设进程,参与《美丽临沂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提出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相关的修改意见,推进《实施方案》完善。
答记者问
1中国网记者提问:请介绍一下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院与政府的联动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田开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2023年11月27日,全省及全市府院联动第一次协调会召开后,市中院党组和朱海舰院长对府院联动工作高度重视,对全市法院联动工作提出了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省政府、省法院关于府院联动工作的部署,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水平和审判质量,由市中院牵头组织召开了环境资源保护专题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邀请了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八个政府部门参加。会上讨论了由市中院起草的《关于深化府院联动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涉及信息共享、诉前化解、联席会议、执行协作、联合培训五大机制,聚焦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行政应诉、执法效能提升、强化宣传引导四项重点工作,包含了行政与司法专家库共建、观摩庭审、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账户设立及管理使用等具体联动事项。该征求意见稿得到了与会单位的高度认可,各行政主管部门也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现在实施意见已经进入联合会签阶段,择日发布。下一步,市中院将依托该实施意见工作框架,就具体机制和重点工作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交流合作,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2鲁网记者提问:请问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来落实修复优先的环资审判理念?
田开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法院在落实修复优先的环资审判理念上主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案件审理来实现。一方面,建立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将生态修复基地建设纳入全市法院环资审判重点工作,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原址修复和异地修复相结合。目前,兰陵法院已经建立起小东山等四处修复基地;莒南法院建立了马亓山等三处修复基地,沂水法院、蒙阴法院等也先后设立了修复基地,计划年内实现临沂各县区修复基地全覆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账户设立及管理使用等工作,实现修复理念制度化、高效化。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因地因时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例如责令被告人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恢复植被数量维持生物多样性,加速生态环境恢复原有状态;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还可以参加生态志愿服务,增强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现身说法,发挥更好的社会宣传与警示效果,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3经济导报记者提问: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近年来莒南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了哪些务实举措?这些措施的效果如何?
刘芝满(莒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守护好绿水青山,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莒南法院党组坚持把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突出了以下三个工作重点:
一是树牢服务“绿色发展”理念。我们坚持以“强理念”为引领,秉持“环资案件无小事”“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和“办案就是治理”等理念,紧扣全县高质量发展和民生需求,在天马岛风景区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临沂临港精品钢生产基地设立巡回办案点,就近审理涉环资案件,主动参与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积极对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和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绿色发展。
二是增强环资审判实际成效。坚持以“讲实效”为目标,常态化推行到案发地开庭宣判,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庭审等举措,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同时,积极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企业技改费用抵扣等举措,努力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促进生态修复效果。针对农村噪音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积极咨询业务专家,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相关法理进行裁判,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三是推动形成环境保护新格局。坚持以“聚合力”为导向,积极协调日照市岚山区法院、莒县法院和县有关机关,探索推行跨区域、跨部门共治共享协作机制和“1+N”生态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先后召开座谈交流会6次,提出“绿色”司法建议2份,向全县发出“环境保护倡议书”,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利用“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有益补充、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司法之力守护好绿水青山,切实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