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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临沂市召开今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工作相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

2024年11月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工作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聂怀祥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乔会永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计科科长

刘 健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科科长

聂怀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今年前三季度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

今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优化使用政策,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服务质效,为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信赋能。

——住房公积金缴存。2024年前三季度,新开户单位2312个,新开户职工5.52万人,居全省第六;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额90.38亿元,居全省第五;累计缴存984.01亿元;缴存余额408.12亿元,比年初增长9.08%。

——住房公积金贷款。2024年前三季度,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0.15亿元,居全省第四;累计发放贷款796.56亿元;个贷余额338.80亿元。截至9月30日,全市个贷率为83.02%,居全省第一。逾期贷款4笔,逾期金额2.71万元,个贷逾期率为0.0008‰。——住房公积金提取。2024年前三季度,提取住房公积金56.42亿元,居全省第七;累计提取575.89亿元。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024年前三季度,业务收入8.99亿元,同比增长8.13%;业务支出5.25亿元,同比增长14.17%;实现增值收益3.74亿元,同比增长0.66%。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近期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

一、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是调整内容: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 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4430元;最低月缴存基数市辖区2010元,九县182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各5%,不得超过各12%。二是执行时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持续释放政策红利

认真落实上级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部署,积极服务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取方面,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自8月1日起,职工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每户每年房租提取限额由10368元(864元/月×12月)提高至21600元(1800元/月×12月);自9月1日起,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申请前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贷款方面:1.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15%;2.优化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住房为所在县区唯一住房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3.优化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同一套住房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视为使用过一次。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贷款。

三、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

牵头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实施方案》,将群众需分别到各个单位窗口办理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个人身份婚姻征信信息核验、贷款审批、借款合同面签、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不动产抵押登记等8个事项,整合成购房职工视角的“一件事”,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大大提升服务效能。配合其他市级部门做好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退休“一件事”等与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件事。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和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公积金力量。

答记者问

1经济导报记者提问:今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中涉及到的贷款住房套数及次数认定是如何执行的?

刘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科科长):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方面:

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一是“按县区认定”。申请人在临沂市范围内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可按首套房认定。这里的县区范围是以临沂市行政区划(九县三区)为标准。如临港区与莒南县同属一个行政区。

例如,缴存职工张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兰陵县购置1套住房,贷款现已结清。2024年9月在兰山区购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该房屋为张某家庭在兰山区唯一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照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其他条件不变,若该房屋非张某家庭名下在兰山区唯一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是“首房出售认定”。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本次新购普通自住住房可按首套房认定。这里所说的出售给他人,是指以合法形式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出售给非亲属关系的第三人。“首房”出售给配偶(原配偶)或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不能享受该政策。

例如,缴存职工李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沂水县购置1套住房A,贷款现已结清。2024年9月在沂水县另购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A已出售给他人,可按照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其他条件不变,若李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A未出售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本次住房套数认定,仅是对新购临沂市普通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项优化政策,商转公不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方面:

因历史原因,本次政策调整之前职工夫妻名下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视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职工家庭另外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政策与前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范围政策叠加享受,即职工家庭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职工,申请贷款时需要主动告知窗口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导致未能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责任由职工自行承担,且事后无法变更。

2大众日报记者提问:“职工租房提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将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具体是如何计算的?能否详细说明一下?

刘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科科长):

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前一年内职工办理过的租房提取,使用倍数法测算贷款额度时,可以将租房提取金额全部计入测算基数,即(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申请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测算倍数。

例如,职工张三购房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11月20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询,该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共计2万元,当年7月租房提取1万元,倍数法测算贷款额度时,可以将1万元计入测算基数(该职工家庭2023年12月-2024年11月发生的租房提取均可计入),测算贷款额度为(2万元+1万元)×25倍=75万元。该测算金额结合职工征信、月收入、首付款等其他因素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3中国网记者提问:请介绍一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情况。

乔会永(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计科科长):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一、制定措施落实激励政策

修订《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合作办法》,将受委托银行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情况纳入考核,对投放房地产融资项目贷款的银行,根据到位资金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激励。召开受委托银行负责人座谈会,解读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相关政策,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作用,协调受委托银行对重点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提供资金支持。

二、通过融资协调机制引导受委托银行贷款投放

一是以促进项目融资落地为核心,发挥住房公积金激励作用,引导受委托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4月9日向发放首笔“白名单”项目贷款的工商银行临沂分行调拨兑现奖励资金4000万元;6月18日向发放“白名单”项目贷款最多的中国银行临沂分行调拨兑现奖励资金5000万元;8月13日向发放“白名单”县级项目贷款最多的中国银行调拨兑现奖励资金5000万元。

二是对发放“白名单”项目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激励。根据受委托银行投放城市房地产融资资金情况,先后向6家银行转存定期存款15.3亿元。7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来临沂市督导“保交楼”工作,对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三是优化个人贷款流程。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绿色通道,加快“白名单”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贷款受理后最快当天审批。借款人办妥抵押或预抵押手续后,最快当天发放贷款。助力购房人资金需求,加快企业资金快速回笼。今年以来,累计对“白名单”项目55个小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59笔、19453万元。

下一步,临沂市公积金中心将继续响应上级部署安排,积极引导受委托银行对“白名单”项目提供融资信贷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引导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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