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18〕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
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第三期行动计划”),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坚持统筹规划、公益普惠、机制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着力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促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理顺体制机制,落实发展责任
1.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2.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逐步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当地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资源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确保公共资源不流失、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幼儿园有空余学位的,应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当地支持政策。未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排在第一位的为主要牵头单位,下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完善幼儿园办园机制。建立示范性幼儿园对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的结对帮扶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幼儿园。发挥公办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行集团化办园,拓展辐射城区公益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整合设立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全面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社区、农村幼儿园由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提高。(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二)加快幼儿园建设,增加资源供给
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结合县区实际,统筹考虑区域内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缺口、城镇化进程、人口变化趋势,以县区为单位做好2018-2020年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城乡总体布局规划。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确定每所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建设规模和完成时限。幼儿园布局建设规划应以县区政府名义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全市每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00所以上,每年新增幼儿学位3万个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8月)
2.实施城镇幼儿园建设工程。提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列入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向社会告知,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幼儿园竣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开发企业的,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无偿优先代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在开发企业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依据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保证同步规划设计。申报施工许可时,严格审核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期限,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保证同步建设施工。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或者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不予办理,保证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插建居住区楼盘应充分考虑幼儿学位需求和教育承载力,按照标准补建、配建幼儿园。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应优先改建为幼儿园。(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开展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排查整改。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整改,对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2020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对幼儿园配建不及时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处理并按规划要求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对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办成高收费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有关部门应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适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普惠性幼儿园。(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4.实施农村幼儿园建设与提升工程。把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体系,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原则,加快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或在小学附设幼儿园。各县区制定幼儿园改造提升计划,用好中央、省、市各类资金,加大本级投入,确保计划落实。加大贫困村幼儿园建设扶持力度,2018年全面完成省、市扶贫工作重点村幼儿园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5.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或捐助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落实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出资举办幼儿园。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域幼儿园布局规划、省定办园条件标准和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做好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6.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计划。2018年,市里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以县区为单位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民办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认定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统一标识。各县区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通过生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区政府应切实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结合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对幼儿园建设及提升、落实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教师缴纳“五险一金”、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进行奖补,加大对县区特别是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建立完善财政拨款制度。落实好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招收残疾儿童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由幼儿园统筹用于学前教育人员经费、保育教育业务和后勤服务等运转支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3.完善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县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经县区政府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4.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四)健全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重点保障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2018年,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新增编制首先从改革管理、精简收回等待分配编制中调剂解决;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实无法满足的县区,可对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确定人员控制总量,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进行管理。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为公办幼儿园补充教师,并对核编及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教师。鼓励各县区探索创新公办幼儿园管理运行机制,参照乡镇中小学学区法人机构设置的方式,整合设立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鼓励支持优秀男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落实到财政困难县乡镇公办农村幼儿园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教师全员持证上岗。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新进教师一般要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到2020年,专科及以上幼儿教师比例要达到80%以上。实施幼儿教师素质提升计划,鼓励在职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建立市、县、园三级培训网络,到2020年完成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按照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实施办法,实施幼儿园园长任职岗前培训。设立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结合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落实省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在职称评审中,对幼儿教师实行单独分组评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乡镇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和农村集体办、企业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发放,其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开展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幼儿教师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工作细心,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大力宣传优秀幼儿教师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对违背师德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实行零容忍,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辞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五)加强教育引导,提升科学育儿水平
1.坚持科学保教。加强县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配齐管理和教科研人员,发挥市中心教研组成员作用,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强化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方式,建立县域、镇域游戏教育实验区。开展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专项治理,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作降类处理,直至依法取消办园资格。(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按照省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开展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依据省幼儿园办园评估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认定和分类管理,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并统一标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园籍管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分类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申报登记制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工作。积极推进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提升随园保教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4.推进学前教育家园共育。指导幼儿园全面建立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参与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建设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六)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实行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园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加强幼儿园准入监管。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度检验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行动态监管。幼儿园登记注册实行全链条办理、一站式服务。2018年,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治理”原则和“注册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坚决予以整改或取缔。(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按每10所幼儿园配备一名兼职督学的标准,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对责任区幼儿园保教行为、师德师风、园舍安全、卫生保健等开展经常性督导,规范办园行为。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确定督导工作补助标准,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科学编制并全力组织实施第三期行动计划。
(二)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教育、机构编制、扶贫、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卫生计生、国资、工商、物价、残联、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推进第三期行动计划的实施。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为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市政府将第三期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列入对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查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和新型城镇化考核。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逐县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和先进典型。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