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鼓励残疾人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残疾人代表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工作。包括山东省残运会(以下简称省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残疾人)、亚残运会、亚青残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等。

第三条 市残联具体负责全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由临沂市输送,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

第五条 对参加重大体育比赛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一)对在国际、亚洲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1.对在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世锦赛(残疾人)、亚残运会、亚青残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1.对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全国残疾人锦标赛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省残运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对获得省残运会单项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1万元、4000元、3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残运会的篮球、足球、排球等集体项目,成绩按照省残运会奖牌设置和记牌记分奖励办法规定的金牌数计算。聋人篮球、轮椅篮球、坐式排球等上场运动员5人以上的项目(含5人),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人民币10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1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22.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足球项目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人民币15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22.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33.7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运动员的奖金由教练组按照其贡献大小公开分配;教练组按照决赛取得名次,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盲人门球等上场运动员5人以下的集体项目,运动队和教练组奖金数分别按照上场运动员5人以上的集体项目奖金数的50%进行奖励。双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1.5倍计算。小团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2倍计算。

(四)盲人运动员的领跑员、领骑员奖励标准按照运动员奖金的50%进行奖励。

(五)兼职人员不重复计奖。

本条所称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及以上赛事的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所称省残运会市级教练员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

第六条 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奖励。

(一)对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前八名,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铜牌及以上、全国残运会1枚银牌及以上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残运会单项4枚、集体项目6枚金牌及以上(含全国以上比赛带入的金牌)的运动员及市级教练员(主教练),分别给予记功奖励。

(二)临沂残疾人运动员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金牌,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二等功;获得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金牌,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三等功。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省残运会参赛目标任务,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三等功。在省残运会获得金牌榜或奖牌榜第一名,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二等功。

第七条 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前六名,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前三名或全国残运会冠军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达到我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标准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有关政策。

第八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残联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对残疾人运动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赛风赛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按规定追回奖金并上缴财政,取消相关荣誉。

第十一条 山东省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