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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3〕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市政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积极构建重大行政决策整链条制度体系。

现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列入决策目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在编制决策目录前,应当向政府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第六条 政府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决策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建议,结合本部门单位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也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中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政府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应当自行决策的事项,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经集体研究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按程序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主要依据;

(四)决策的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实施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计划完成时间。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征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决策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形成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经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等内容。

决策事项目录由政府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展情况调度,指导、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相关程序。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研究审议。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司法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两份,同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本。

决策目录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决策目录正式文本,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政府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公开专栏,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决策解读、意见征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公开、决策后评估等情况,加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建设,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平台。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相关的群体、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九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十一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六条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并形成书面问卷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第十七条 对于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方式,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议题由政府办公室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三条 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论证意见负责,依法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机制,发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作用,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专家小组论证、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以及便于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与内容、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专业机构;

(三)专家、专业机构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四)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名单中相关领域随机选取专家开展论证。决策承办单位选取专家、专业机构应当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可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第九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科学性分析研究;

(二)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各种影响及风险分析研究;

(三)决策事项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等;

(五)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分析研究。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采用书面咨询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取的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个人或者机构名义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专业机构意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署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应当说明理由;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提请决策机关审议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交。

专家论证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合法性审查、实施后评估以及其他事项,相关单位需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应评尽评、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公职律师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七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大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大多数公众表示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决策机关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直至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提出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本规则,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或者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指导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合法性初审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注重听取本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五条 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过程中就涉及相关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但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等书面材料;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本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书面意见;

(八)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注重听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应当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向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安排进行集体决策。

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实行“开门决策”制度,决策机关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可以根据实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公民代表列席或旁听。

第五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

(二)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三)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主要负责同志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载。

第七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做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最终决定。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完整归档。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定或者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以下称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执行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或者需要调整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决策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时间、评估程序、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决策评估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制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文字及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当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后评估等重大行政决策全链条进行客观记录,按照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工作。

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五条 决策启动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提出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决定启动、确定承办单位等材料。

第六条 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部门、企业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部门和企业的回复意见;

(二)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相关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第七条 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等;

(二)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的论证意见书;

(三)专家论证报告。

第八条 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专业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决策制定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

(二)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

(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

第十二条 决策公布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事项正式印发公布的文本,相关的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开的材料等;

(二)决策事项的政策解读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情况报告;

(二)决策执行监督检查相关材料;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四)其他反映决策执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文件材料也应当归档。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出具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决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有关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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