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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3〕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构建市县统筹、上下联动、运作高效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降费让利,降低担保服务门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主责主业。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担保主业,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担保支持力度。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要求,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积极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鼓励市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单户担保金额1000-300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瞪羚等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市融资担保集团与科技支行合作,推动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人才贷等产品风险分担方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二)优化收费标准。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要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业务实行优惠费率,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含)以下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0.8%;100—300万元(含)的,原则上不得超过0.9%;300—1000万元(含)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单户1000—300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的二八分险业务,原则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三)深化“银担”合作。“银担”双方要加快推行分险合作机制,提升“银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探索创新批量化业务模式,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面。市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担保机构准入和风险分担政策,创新推出符合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产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降费让利,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四)完善分险机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加快推进“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银担”任何一方追偿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三、支持政策

(一)健全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建立与支小支农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拓展、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探索建立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将县区(开发区)股权占比作为分配政府性融资担保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聚焦工业强市和普惠金融发展战略,优化提升代偿补偿和降费补贴有关政策,对单户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业务以及单户金额1000—300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的二八分险业务,无论是否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均由市财政及业务所在县区在5%的代偿率以内分档分别给予最高20%的代偿补偿,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代偿率不超过1%的部分,由市县财政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0%标准全额补偿;1%-3%(含3%,下同)的部分,分别按照代偿额的16%予以补偿;3%-5%的部分,分别按照代偿额的12%予以补偿;超出5%的部分不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担保费奖补机制。被担保主体注册地所在县区(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以在我市的实际经营地为准)按照担保金额0.3%的标准对单户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符合降费要求的二八分险业务予以担保费补贴;市财政结合全市业务整体开展情况予以分段补贴,其中业务规模100亿元及以下部分,按0.04%的标准予以补贴;100-200(含)亿元部分,按0.07%的标准予以补贴;200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1%的标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备付金制度。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根据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资金结余等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报下一年度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需求,市本级及各县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并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至市融资担保集团,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开设备付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市及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市融资担保集团据实清算。当年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补足,市级及各县区资金不得调剂使用。资金收益自动滚入备付金账户,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市融资担保集团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考核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协同发展理念,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担”合作协议,健全“银担”合作机制,积极运用信用评级和监管评价结果,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收保证金、代偿宽限期不少于90天、代偿范围仅限于本金及正常利息、用足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放大倍数等政策支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支小支农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小微和涉农贷款考核权重,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二)优化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提升业务评价精准度,突出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融资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等指标,对于降费造成的收入和利润降低等,可在考核评价中研究还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三)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转型。着力打造集融资担保业务管理、金融大数据应用、信用信息评价、风险防控监管、政策信息传导等服务于一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生态系统。通过与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字化平台的对接,实现与市场监管、司法、人社、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涉企数据的互联互通,依托数字化全面提升融资担保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融资担保集团、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

(四)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风险管控、事后追偿和风险应急管理等制度,制定责权相统一的岗位职责和路径清晰、制衡有效的操作规程,建立完善与风险控制相适应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重视人才储备,培养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软约束,提升员工素质。严格落实尽职免责办法,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市融资担保集团)

(五)净化行业生态。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力的高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出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分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定期公布专精特新、瞪羚等企业名单,并向市融资担保集团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要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供给、加强“银担”合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融资担保集团对接签订“二八”分险协议、落实尽职免责等方面加强督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主动与市融资担保集团对接,及时足额拨付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资金。(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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