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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8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应急预案)、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市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和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各县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二)机构职责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大气攻坚组负责落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决策事项;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各督导组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1.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分析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四)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并将城市预警信息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措施,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预警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各督导组适时对各县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应急工作小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县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本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严格审核,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至少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采取禁限行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运营频次和运营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效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采取禁限行措施。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指令,可在城市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调度各县区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市、县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于5月底前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市、县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

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加强专业预报人员配备。强化与省预报预警平台间的信息共享,加强与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各县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按照各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消息。

七、应急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市、县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省应急工作小组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同级生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1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委网信办

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县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联合市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预测,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市工信局等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城市管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市公安局督查各县区、开发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体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信息通信发展

办公室

负责指导各级通信企业保障通信畅通。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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