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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城市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的人数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五条 消防文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配备,不得超额配备,超配人员应逐步予以调整消化。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增减,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聘。招聘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至26周岁的社会青年和退伍军人,退役消防员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和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体条件以招聘公告为准)。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90天、消防文员不少于30天的岗前集中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考核工作应在试用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任职定岗、档案管理、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且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值班战备制和轮休制。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并保管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每年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后下岗培训1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奖励执行《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获得嘉奖、记功等奖励的,按照应急部门人员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为工作满5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队员,颁发铜质纪念章和证书;工作满10年的,颁发银质纪念章和证书;工作满15年的,颁发金质纪念章和证书。纪念章和证书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监制。

第十七条 为工作满2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家庭,悬挂落款为“临沂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门牌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监制。

第十八条 为参与重大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和跨地市增援、演练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现场救援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救援补贴方案》执行,补贴资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与履职岗位密切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属地办理原则,登记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经费不低于省政府要求,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入职培训期间与试用期内均发放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集体就餐,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消防机构普通消防站指战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要求着专职消防员被装,佩戴专职消防员标志服饰,非因公外出不得穿着制服。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指战员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消防救援机构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合同期限为5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商定是否续签。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告知所在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合同:

(一)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消防救援机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考评不合格,经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出或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二)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且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累计满15年,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三)因公、因战导致伤残,或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经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协助其办理养老金申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外,个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消防救援大队上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名额并审批后,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其离职前1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由所在单位按照每年补偿1个月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提前退出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本条中涉及的补偿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9日。《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69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