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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分档比例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2. 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事项。将市以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关于落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确定并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县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 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不含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与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县区财政要按照事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级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二)强化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三)明确各级权责。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县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将加强统筹,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保障能力。

(四)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改革发展情况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健全基础标准,形成有序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021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