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字〔20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抢抓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列为国家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机遇,构建现代化医药产业新体系,打造竞争新优势,实现我市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支持发展措施。
一、支持对象
在临沂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药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
二、支持内容
(一)创新研发
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市落地产业化生产的创新药(含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同一产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每个品种奖励3000万元;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落地我市生产结算的改良型新药、首仿药每个品种分别奖励800万元、500万元。
2.对在我市申报、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在我市生产结算的化学药,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第五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3.对首次获得备案并实际开展项目研究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再追加100万元;对于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增加认证项目获批的奖励5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4.对首次取得国家级和省级机构认证的药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一主体获得不同级别认证的,按照就高原则发放。对新建并经认定的药物中试基地、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设备购置总额的10%最高奖励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三)中药产业现代化
5.市内企业参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标准研究、起草并在我市申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标准煎液”标准中被标注为起草单位,完成制剂研究并取得生产批件后,落地我市生产结算的,每个产品奖励200万元。
6.鼓励中药二次开发,提升质量标准,市内企业产品新质量标准入选中国药典、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质量标准并在我市生产结算的,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第五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四)医疗器械创新
7.对新获得第二类(不含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我市生产结算的产品,每个品种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第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我市生产结算的产品,每个品种分别奖励5万元。
8.对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新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我市生产结算的产品,每个品种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第五分局、市财政局)
(五)特医食品
9.对取得特医食品产品注册证书的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并在我市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每个品种奖励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产品市场开拓
10.对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发达国家机构首次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和特医食品,每个产品最高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第五分局、市财政局)
(七)创新产品应用支撑
11.充分利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将我市更多的创新药品列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鼓励将医药产业新成果应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机制,引导本市优质创新产品进入在临医院。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分局)
(八)产业金融全方位支撑
12.充分利用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和1.5亿元市级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医药产业发展基金,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加入,重点支持新药品、新器械、新平台等科技研发项目及有影响力、有发展前景的医药领域仓储物流和连锁零售企业,加快医药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打造国内领先医药产业集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
(九)特色产业园区建设
13.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医药产业园区,包括研发中心、实验室、孵化器、加速器、标准厂房等园区载体开发,吸引外来企业入驻。一期投资超过10亿元、三年内园区企业入驻率达80%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优先保障园区用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跨区域园区共建
14.支持各县区跨区域结对共建医药产业园区,承接发达城市的医药产业转移。对医药产业发达城市(园区)在市内合作共建的园区,在明确招商质量、亩产效益、专业运营的基础上,对土地供应、能源保障、财税分成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加大共建保障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附则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提交的申报资料由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排位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会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审核认定,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我市其他同类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2022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