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主城五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
主城五区禁燃区划分为三类,即Ⅲ类燃料禁燃区(严格)、Ⅱ类燃料禁燃区(较严)、Ⅰ类燃料禁燃区(一般)。
Ⅲ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东兴路,西至蒙山大道,南至解放路—解放东路,北至南京路—南京东路。
Ⅱ类燃料禁燃区范围:Ⅲ类燃料禁燃区以外,东至滨河西路—南京东路—温泉路—北京东路—陶然北路—陶然东路,北至西安路,西至工业大道—祊河路,南至金雀山路—金雀山东路。
Ⅰ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五区Ⅲ类、Ⅱ类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划定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我市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如下:
(一)Ⅲ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以下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Ⅱ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以下燃料:
1、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Ⅰ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以下燃料: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要求的燃料。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本通知禁止燃用的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2、禁止使用的燃料仅适用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3、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Ⅰ类燃料组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14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