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试行)
为加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查组织
(一)调查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道 路交通事故、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不在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
(二)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火灾发生后,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委托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或者委托该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等级超过本级人民政府调查权限的,按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二、调查处理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调查组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工会派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也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调查组组长由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调查组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除综合组外,其他每个小组需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或相关资质的人员。
1.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教育、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文旅等)和有关社会力量等组成,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也可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主要职责任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查明火灾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性质认定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技术性针对性措施;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教育、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文旅等)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主要职责任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相关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根据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形成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综合组。一般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筹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协调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后勤保障等;了解、掌握各小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小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存储;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报送等;根据各小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调查组成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3.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4.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四、调查对象
(一)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根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问询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发现和救火人、知情人、当事人、火灾肇事嫌疑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维保、咨询、中介机构及监督单位等的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对象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公职人员的,调查对象范围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确定。
五、调查取证
(一)火灾事故现场调查。调查组应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二)调查取证重点。重点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1.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2.调查取证时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是否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三)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和专家意见,并盖章签名。
六、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一)直接原因。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二)间接原因。在查明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三)火灾性质认定。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四)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围绕火灾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1.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2.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3.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行为,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4.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在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5.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查实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事项审批部门、属地政府、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等职责落实情况。
6.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七、火灾事故责任划分和追究
(一)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管理组负责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建议;对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二)司法移送。对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退回相关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
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征求人民法院意见。
八、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引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等。
2.事故发生单位和关联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关联单位概况。
3.事故发生过程、救援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4.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6.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违纪违法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送。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问题整改。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事故防范和问题整改建议。
8.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9.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九、调查时限及批复
(一)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报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对经调查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先报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经同意后报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
(三)批复。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批复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有关人民政府和对火灾事故负有主管责任的部门,抄送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事故发生单位等。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十、整改评估
(一)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1.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发生地同类单位采取的防范措施、问题整改具体举措、取得的成效等;
2.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3.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社会面宣传教育、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工作等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二)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整改落实。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商请督促落实。
十一、附则
(一)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