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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信息
办公时间

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

8:30-12:00,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

机构职能

一、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信息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管理、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际环境条约市内履约工作,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规定承办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三)综合与科技科(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牌子)。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协调、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牵头承担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清洁生产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牵头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流域和企业实施限批。组织实施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四)法规与标准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五)财务与审计科。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六)生态保护科(挂土壤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牌子)。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挂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水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八)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九)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挂环境安全应急科牌子)。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生态环境应急预案。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十一)生态环境监测科(挂应对气候变化科牌子)。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负责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日常工作由党建工作科承担。

二、直属单位设置及主要职责信息

(一)临沂市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中心

(一)参与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保障服务工作。

(二)承担全市推进四减四增、大气污染防治、生态项目建设、碳减排目标完成、环保督察整改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承担全市生态示范区创建、全市机动车排气监测等服务工作。

(四)参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临沂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方针政策,承担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服务工作。

(二)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性环境影响评价等评估服务工作。

(三)承担全市排污权交易、排污申报登记、生态环境统计等服务工作。

(四)承担环保科技、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引进、推广等服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临沂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

(一)承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调查、处置以及损失评估和信息通报等全过程服务工作。

(二)承担受理12369环保举报电话投诉、网上投诉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四)承担环境执法的辅助工作。

(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派出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罗庄分局、河东分局、郯城县分局、兰陵县分局、沂水县分局、沂南县分局、平邑县分局、费县分局、蒙阴县分局、莒南县分局、临沭县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沂河新区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负责所辖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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