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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0-0000129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帮扶政策 发布日期 2020/02/04
文号 临政字〔2020〕1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中小企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临政字〔202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动员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坚决打赢全市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市实际,对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稳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二、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首贷比例、信用贷款比例、无还本续贷比例“三个比例”,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三、优化基本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APP,采取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行顾问服务,掌握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事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中小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经核准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中小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七、实施援企稳岗服务。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

八、积极提供法律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的中小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对因生产防疫所需物资和紧缺原材料而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由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九、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十、切实解决企业诉求。深化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企业制度,聚焦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诉求,整合服务资源,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工信局负责调度汇总,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期限,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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