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czj/2022-0000007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帮扶政策 发布日期 2022/11/21
文号 临财工〔2020〕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小微企业贷款)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小微企业贷款)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财工〔2020〕1号

 

各县区财政局、工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各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电〔2020〕2号),我们制定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工信局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临沂银保监分局

2020年3月11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电〔2020〕2号),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对象。在疫情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二)补偿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市财政给予贷款本金10%的补偿。最终损失低于财政补偿额时,市级财政补偿资金相应压缩补偿比例。

二、补偿条件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市财政给予风险补偿: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

2.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LPR利率的50%。

3.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三、补偿程序

1.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并形成损失的,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破产、注销证明、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等文件,向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提出市级风险补偿申请,市工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对贷款损失进行审核。

3.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审核无误后,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意见。

4.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的补偿意见,直接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指导、督促风险补偿业务,审核认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使用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审核认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中国人民银行临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等工作,配合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认定贷款损失;临沂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目标完成情况、动态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督促其完成约定的义务,配合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认定贷款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与相关部门共享小微企业贷款信息。按规定汇总本行符合市级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项目,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其他事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也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市级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