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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ybj/2022-0000016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帮扶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3/31
文号 临医保发〔2022〕1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医疗保障)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临医保发〔2022〕12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办发〔202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落实疫情期间医保特殊政策,切实做到“两个确保”。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停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落实核酸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自2022年3月23日起,对于发热门诊和发热哨点诊室患者、住院患者中的参保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职工医保按80%、居民医保按6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医保支付次数按照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执行。

三、落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自2022年3月23日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职工医保按80%、居民医保按6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

四、严格落实药品网上采购政策,新增药品按省通知要求采购。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线下采购应急使用。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鲁医保发〔202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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