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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细则》修改,主要修改调整了哪些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七处。

第四条:新增“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各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同时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出租客运管理机构”调整为“行政审批部门”。该条款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2019年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上述条款应相应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将第五条第一项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是为适应“放管服”改革需求,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不再要求外地申请网约车许可的企业必须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第二款: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修改为“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删去“企业注册地”。依据是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

第六条第三款:删去“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据是国家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删除了此项要求。

第十九条:删除第11项中“在车内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便于乘客监督”。原因是由于网约车服务特点,网约车经营者通过手机移动端向乘客提供电子服务监督卡信息,车内不再要求摆放服务监督卡。

第二十一条:新增第三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依据是2019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发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将“发改、物价、经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主要是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部门整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