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特困人员100%、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7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由原来的2万元、1万元提高到3万元;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再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2万元;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再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