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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需要共享使用哪些部门信息?信息协同共享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5 条规定,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涉及的部门信息不仅广泛,不同的登记类型和登记阶环节涉及信息还存在差异。

比如涉及不动产继承的登记业务中,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到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死亡、身份、户籍、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等信息证明,相应的就涉及到公安(包括身份、户籍)、民政(婚姻、死亡)等部门;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公证遗嘱或继承人之间存在公证材料/法院的裁定,还会涉及到公证机构、人民法院等部门。因此,看似简单的不动产登记,实际包含了多部门、多渠道信息的集成利用。

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实现协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减少办理材料。正如刚刚提到的继承业务,实现信息共享后,申请人无需多次往返跑、无需至多部门开具证明,不动产登记即可直接采信协同共享信息办理登记,不仅直接节省了的金钱、交通、时间等各项成本,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也将大幅提高,申请和受理两端获得“双赢”成效。

此外,信息共享为登记机构核验和甄别登记材料提供了准确依据,进一步降低登记错误行政风险,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