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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可以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吗?

各县主要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需要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土地支持政策的(通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除外),应逐级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享受相关土地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