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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能有以下行为: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发现以上行为的,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