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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文件要求,《办法》规定,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