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责任,制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边界清单和任务清单,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将养护资金、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具体负责县道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指导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