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优待对象范围为:
(一)烈士的子女。
(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
(五)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六)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下同)消防员。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