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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