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