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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市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按照市区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体制进行分配,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河道、闸坝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公园、滨河景区、道路绿化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博物馆、规划展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场馆设施建设支出;上述项目维修、改造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