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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科技型企业普遍抵押物不足融资痛点,以及与其大额的融资需求形成的突出矛盾,请问我市出台的《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82号文”),对科技型企业有无政策倾斜。

82号文已将对科技型企业的降费让利、降低担保服务门槛考虑在内,并在政策中给予体现。一方面,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发挥聚焦主业、支小支微担保职能同时,鼓励其向专精特新、瞪羚企业担保金额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大额资金需求提供担保支持,并在担保费率上给予优惠倾斜。据悉,作为我市最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融资担保集团在82号文出台后,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在保本微利原则下,同步下调了该类业务的收费标准,具体为:对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专精特新、瞪羚企业,市担保集团在常规费率基础上再下调0.3个百分点。如:一户专精特新企业的担保需求是2000万元,如银行与市担保集团已实现银担二八分险,那么政策出台前企业按年2%缴纳担保费,政策出台后按年1.7%缴纳担保费,市担保集团直接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6万元。另一方面,考虑政策出台前,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额度较高,已超出省担保集团的备案要求,由于不能通过体系分走40%的担保风险,无法弥补企业抵押物不足带给担保机构的风险敞口,一定程度影响了担保机构的支持信心。为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支持力度,82号文中明确提出,不管业务能否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均由市财政及业务所在县区在5%的代偿率内分档分别给予最高20%的代偿补偿,解决了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这也是82号文较去政策较大突破地方。

综上,通过政策所形成的市场合力,既破解了需求方科技企业缺乏融资手段的发展瓶颈,又增强了投放方银行对科技主体的投放信心,也扩大了担保方政府性担保机构服务覆盖面,实现了政银担企四方互惠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