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全市范围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除因公共管理需要或经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线内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非工业用地;除农产品初加工等需要就近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项目外,线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工业用地,逐步引导线外工业用地向线内转移,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企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格局。
(二)加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除化工、重工机械等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2;轻工业等产业用地容积率应达到1.5以上。
(三)统筹建设通用标准厂房。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行业要求等实际情况,划定不少于园区面积5%的土地,分年度建设通用标准厂房,统筹安排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入驻。对用地面积小于15亩且适宜使用通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通用标准厂房以幢、层、跨为最小单元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