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认定实行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种方式。
(一)定性认定即以宗地为单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判定为低效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已列入“退二进三”、“退二优二”计划的产业用地;已列入搬迁关停计划的企业用地;已纳入房屋征收(拆迁)规划或计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用地;“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企业用地;虽已竣工,但竣工2年以上,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的企业用地;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用地。
(二)定量认定通过亩均税收指标(农产品加工等政府扶持类企业除外)判定低效用地,即以宗地为单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判定为低效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