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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作为修订版,对比上一版有什么不同?

《应急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应急演练、预案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10个部分,本次修订主要涉及预警分级、应急响应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部分。

(一)预警分级方面

原预案以AQI指数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本次修订具体分为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仍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黄色预警启动条件从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调整为AQI>200持续1天或AQI>150持续2天;橙色预警启动条件从AQI>200持续3天调整为AQI>200持续2天或AQI>150持续3天;红色预警启动条件从AQI>200持续4天且AQI>300持续2天,或AQI达500调整为AQI>200持续3天且AQI>300持续1天。新增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为AQI>150持续2天。

(二)应急响应方面

一是重点企业继续实行差异化管控。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将原预案中A、B、C三个等级调整为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和引领性企业自主减排;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市级可对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

二是增加保障类工业企业类型。在原预案供电、供暖等民生保障企业,及外贸出口、新兴产业基础上增加“能源保供类、涉及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增加“原则上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的要求。增加“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三是明确保障类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将原预案省、市重大建设项目调整为重点保障类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点项目,省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纳入保障类清单。增加“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的约束性内容。

四是增加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五是进一步细化区分响应措施。分级响应措施具体细化为PM2.5和O3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PM2.5重污染应急响应分三级(III级、II级、I级),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对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进行了细化,扬尘源Ⅱ级响应增加禁止混凝土浇筑;移动源Ⅱ级响应从主城区国三重型柴油货车禁行调整为国四及以下禁行;移动源Ⅲ级响应从国三禁行调整为国四及以下限行。O3重污染应急响应不分级,工业源减排以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焦化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面源减排以城市主城区(新西外环路、327国道、长春路、东外环路、南外环路连线形成的封闭区域)和县城城区为重点,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三)职责分工方面

成员单位增加沂河新区、临港区和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新增牵头散煤治理职责;市生态环境局新增秸秆禁烧管控职责;删除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职责划归市城管局;增加临沂日报、市广播电视台保障应急宣传职责;增加移动、联通、电信保障通信畅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