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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至2024年试点期间,根据试点县区财力情况和基金支撑能力,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30元,其中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15元,试点县(区)财政承担5元,个人缴费10元(试点期间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