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试点期间,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待遇按项目支付比例为70%,剩余费用由个人负担。居家护理待遇,对由近亲属或定点医护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实行购买服务,每日支付标准为10元,对定点医护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按项目据实结算,每月支付限额为280元(每周70元)。市外异地长期居住的失能人员享受居家护理的日支付定额标准为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