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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