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索引号 | 1431551610/sbj/2022-000026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委托执法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委托单位: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曹德玉 受委托单位: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单位负责人:韩向民 为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管辖范围内,直接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对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管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实行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里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临沂市人民政府和临沂市司法局备案。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