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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ajj/2023-000000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决策草案 发布日期 2023/02/0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利、水文、地震、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员会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及临沂车务段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县区政府做好可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告本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以上逐级上报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完成,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前向本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6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管理厅。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县区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政府或市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受灾地县区政府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请省应急管理厅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等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电力保障工作。通信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指导除险加固和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派出市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根据实际受灾情况,组织专业力量在属地县区党委政府配合下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省应急管理厅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县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以及受灾县区政府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请省应急管理厅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市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8)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占全市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县区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灾害综合民生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强烈;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市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各县区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应急管理局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县区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待中央、省级资金拨付后,市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支持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启动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县区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需要市级支持的,由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和灾害综合民生保险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县区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申请和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申请中央、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市、县区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分工方案》,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市、县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市、县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逐步建立市、县、乡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点)。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市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市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市、县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县区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沂沭河水利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况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全市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教育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奖励惩处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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