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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临沂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3〕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省应急厅《关于建立全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荣誉感,激发和保持消防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针对其高风险、高强度、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机制。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比照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建立与政府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

二、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机制。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和走访慰问范围,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安排专门走访慰问;在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为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光荣之家”门牌。(具体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随迁机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随迁工作参照现役军人随军政策执行;对未就业的,保持原有现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优待政策。(具体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保障机制。消防救援人员在子女教育方面继续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参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有关要求,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具体由市教育局负责)

五、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一)按照《临沂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临财建〔2021〕12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所需地方承担的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所需地方承担的经费由各县区财政部门保障。(具体由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国家标准,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消防项目建设费用实施计划,并纳入相应的经费保障范围。(具体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市、县(区)新增消防站按核定编制人数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常驻地区同级财政部门分别保障。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运行管理(含消防装备配备、运行维护和相应人员支出)由各区负责;市级主导片区建设的普通消防站建成后,移交属地进行管理。(具体由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待遇保障。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救援人员职业健康评估,配备职业健康检测设备,建立职业健康保障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县区落实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具体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建立消防救援队伍伤亡抚恤保障机制。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建立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保障机制。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的,按照《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提前退出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具体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九、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保障机制。在全市机场、车站、高铁站、医院等单位对外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就医、住院、通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和风景名胜区,享有现役军人优待政策。(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临沂国际机场、临沂车务段负责)

十、建立消防救援队伍住房保障机制。将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全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政策给予优先配租,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住房问题。(具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培训交流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各级要将消防救援干部纳入当地干部培训学习范围。探索畅通消防救援干部和当地干部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良性工作机制,保持消防救援队伍的生机活力和战斗力。(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相关政策有调整,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通知》,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涉及体制机制改革的开发区,对本《通知》的执行、保障由属地县区实施。

注:消防救援人员指《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所规定的使用行政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单列专项编制、不确定公务员身份、不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指经市政府批准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