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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科字〔2023〕12号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6日


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是市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实施先进工业强市战略,以战略新兴产业和八大主导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创新产品研发和创新成果示范为重点,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支撑全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来源于市级科技创新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指导并督促项目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和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估和期末验收。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

(二)签署项目执行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五)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六)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立项项目的主体责任,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和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

(二)严格执行市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等;

(四)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七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或专业评审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八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南坚持需求导向,由市科技局组织重点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社会领域机构和专家参与年度项目指南编制。项目指南每年适时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研发机构申报项目。

第九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工程、产学研合作专项和医学类专项等。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采取竞争择优、“组阁揭榜”等方式申报和支持,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具体支持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竞争择优类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实施;揭榜组阁类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和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市科技局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条件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市科技局制定评审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视实际需求开展会议评审、网络评审或视频答辩评审,必要时委托技术及财务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后,进行综合评定并打分排序,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意见和资金分配意见,评审咨询意见和资金分配意见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书面意见和资金分配意见,经集体决策研究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额度。

第十四条 揭榜制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拟揭榜单位填写申请材料,并推荐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视实际需求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视频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需求方满意度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按程序报批后,面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组阁制项目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联合攻关,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组阁制项目拟立项公示后,由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组阁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正式行文立项后,以项目申请材料为依据,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期限以及实施期应完成的技术、经济指标。指标应尽可能量化,便于进行绩效评估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给予撤销立项。

组阁制项目任务书由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共同签订。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市科技局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报送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科研团队等,但须及时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组阁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首席专家负责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它规定的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科技局核查,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科技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其中,无资类项目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四)项目执行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五)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熟悉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验收小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并形成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予通过三种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财政扶持资金要全部按原渠道退回。市科技局根据《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验收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项目验收进行跟踪调查。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研发计划监督机制,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暂停项目拨款、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

(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

(三)项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七)不按要求进行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存在违规现象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根据《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情节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依据《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相关信息作为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财务数据和证明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3-5年内不准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我市承担的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平台项目、科技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原《临沂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管理办法》(临科字〔2017〕27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