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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震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制定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全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承担全市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监测预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全市地震趋势分析预报意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我市台网及信息系统、台站的建设与管理。

    (五)监督管理全市的地震动参数区划、震害预测以及重要城镇和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和防灾工作。管理执行全市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市级以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市重大工程、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参加城市规划及工程建设场址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六)指导和监督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系统,做好应急场所建设和城市应急疏散规划工作。负责震情灾情速报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

    (七)承担防震减灾的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做好全市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依法监督检查。

    (八)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管理和组织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攻关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地震科技支撑能力。

    (九)承担全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