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测绘事项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开放市场、统一标准、成果共享、高效服务、依法监管”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测绘服务改革优化,打破行业垄断,简化手续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测绘事项,分阶段或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鼓励一个测绘事项委托一次,最终达到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的目标 ,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临沂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施工单位建设过程中自行开展的测绘活动不属于“多测合一”范围。
第五条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地方平面坐标系统的,应使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且唯一、合法的地方平面坐标系统,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第六条 搭建工程建设项目市县统一的“多测合一”数字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测绘数据的统一汇聚和共享。平台与本行政区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相关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搭建全市统一的平台;负责运行和维护本行政区平台,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抽检,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行政审批部门做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的部门,要将“多测合一”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整体推进,推动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共用;积极指导推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测验合一、成果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多测合一”工作纳入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整体推进 ,推动平台与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和竣工验收阶段测验合一,实现“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共用。
财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梳理“多测合一”工作中涉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测绘事项,核定测绘事项最高限价,负责指导“多测合一”中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保障平台建设、管理、维护、质检等所需的资金。
大数据部门指导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部署全市统一的平台,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 ,实现数据在各部门间互认共享。
人防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各部门职责要求,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需要的测绘事项内容清单及要求等,主动完成各自审批系统与平台互联互通,测绘成果实现共享共用和测验合一。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行政审批过程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四个阶段的测绘事项分阶段或全流程整合成一个测绘事项。将立项用地涉及的用地审批、供地、不动产登记(净地)等环节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规划与施工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售许可等环节测绘业务(含不动产预测绘)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将竣工验收涉及到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工程、消防、绿地验收及地下管线竣工档案备案等环节测绘业务(含不动产实测绘)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每一个阶段的测绘事项应只委托一次,鼓励探索工程建设项目多个测绘事项或者全流程实现委托一次,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承担,最终实现“一次委托 、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成果达到相关规范和规程要求的,出具相关测绘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审核测绘报告内容,具备验收条件的,可以不再进行实体工程现场核实验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承担竣工验收测绘工作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将测绘数据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复数据进行比对核验,形成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报告应据实体现建设工程内部房屋布局及用途。加盖测绘单位资质章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竣工规划核实依据。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第十一条 项目委托方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平台查询测绘服务机构超市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委托方与测绘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签订的测绘服务合同应上传平台备案。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可登录平台,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测绘数据。
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测绘作业,在测绘成果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测绘服务机构向平台提交最终测绘成果和报告,至少有1名测绘专业工程师职称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最终测绘成果和报告要按照平台要求格式上传数据成果包。
第十四条 平台管理方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应业务标准、技术规程和数据管理要求,对测绘成果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的测绘成果在1个工作日内按需推送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依据测绘成果开展审批、验收、登记发证等工作。平台审查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退还测绘服务机构,限期修改。
第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方应对平台提供的测绘成果严格履行测绘合同约定的保密协议,不能泄露给无关第三方或上传互联网。涉密的测绘数据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由政府承担或者负责的测绘事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将测绘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规划测量、竣工勘验测绘事项及小微企业投资的低风险项目审批所涉及的全流程测绘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内。
第十七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测绘服务机构不得低于成本价实施测绘。成本价参考《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确定。避免测绘服务机构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审批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委托方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项目委托方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委托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测绘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建立临沂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超市(以下简称超市),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需在平台上进行注册登记,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公示无异议的入驻超市。
第二十条 申请“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测绘资质证书(应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至少一名测绘专业工程师职称以上的常驻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有与从事“多测合一”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有承担测绘项目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五)近两年主要工作业绩和取得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测绘服务机构申请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没能按期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接受该测绘服务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的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测绘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超市实行动态管理,超市内的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平台申请变更。
第四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加强测绘成果的自检和最终检查,建立测绘成果“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项目委托方负责组织项目的测绘成果验收,发现测绘成果质量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测绘服务机构应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相关测绘服务机构及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多测合一”项目信用管理评价体系,对测绘服务机构实行年度信用考核。建立信用提醒制度,对年度信用考核达不到良好及以上的测绘服务机构,实行黄牌警告和质量跟踪检查。对年度信用考核不合格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测绘服务机构实行失信惩戒,录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两年内不得进入超市。
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范围,依据《测绘信用管理规定》及时将测绘服务机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上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测绘质量管理等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标准,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应及时清理、取消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测绘市场的行业性保护政策,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专门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更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测绘市场。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市住建、市人防、市城管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测绘成果监管,完善测绘行业信用管理,查处测绘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多测合一”信用管理文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测合一”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多测合一”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涉及到的测绘技术规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等相关实施细则,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县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