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门户网站登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信息,设立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栏,方便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参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机关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