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 注 |
1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3700000241001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2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3700000241002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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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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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3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3700000241003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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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4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处罚 |
3700000241004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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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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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5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违规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处罚 |
3700000241005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规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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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规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6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41006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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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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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7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违规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处罚 |
3700000241007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规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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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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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规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8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3700000241009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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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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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9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3700000241010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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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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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0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
3700000241011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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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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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1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3700000241012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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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2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3700000241013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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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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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3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3700000241014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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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4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3700000241015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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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5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41016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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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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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6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或擅自设立宗教设施的处罚 |
370000024102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的;(三)擅自设立宗教设施的。”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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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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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7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违规修建宗教标志物的处罚 |
3700000241021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修建宗教标志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规修建宗教标志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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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3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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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规修建宗教标志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8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41022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四)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第十条:“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第十一条:“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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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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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