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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劳人仲案字[2021]第200号公告(受送达人:临沂市昊华石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2

临沂市昊华石材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莒劳人仲案字[2021]第200号),因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12月31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莒南县隆山路与文化路路口向西200米路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西首;办公电话:1766287786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