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11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9号)的要求,为加大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探索具有山东特色城镇化的有效途径和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4〕18号),部署开展了国家和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申报工作。我省青岛、威海、德州市和郓城县入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将莱芜、章丘等12个市、县(市)和7个镇列为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为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突出县域发展,促进城乡协调,注重文化传承,推进生态文明,紧紧围绕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地方实际和特点,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改革思路,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探索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和路径。在试点地区率先实现城镇建设生态化、城乡设施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新型社区管理规范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通过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1.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试点地区要围绕制约城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以改革为根本动力,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阻碍,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体制新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进一步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选择不同区域、领域进行试点,激发推进城镇化各个层面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试点推进要立足本地实际和重点任务,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率先试验,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3.坚持上级指导,地方为主。中央和省里确定试点工作方向和内容,并在试点过程中给予指导。试点地区按照试点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科学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任务、工作措施、推进方式等,负责做好具体实施、总结等工作,积极探索城镇化发展改革路径。
4.坚持定期评估,总结推广。实行试点推进情况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完善试点内容,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梯次推进,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及时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范围。确定在莱芜市、章丘市、桓台县、滕州市、广饶县、龙口市、寿光市、邹城市、新泰市、沂水县、茌平县、邹平县和胶州市李哥庄镇、滕州市西岗镇、广饶县大王镇、莱州市沙河镇、肥城市石横镇、日照市涛雒镇、邹平县魏桥镇开展试点。青岛市、威海市、德州市、郓城县四个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适用本方案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措施。
(二)试点时间。2015年上半年开始试点,各试点地区要编制完成新型城镇化规划,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立试点项目库,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围绕试点内容全面推进试点工作;到2017年各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经验,选取有鲜明特点和重大价值的成功经验向国家推荐。
三、试点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明确各类成本的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加强城镇路网、地下管线、燃气热力、污水垃圾处理、智能交通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和公共服务,提高城镇承载能力,促进离土不离乡务工人员和其他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居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使更多农村居民享受城镇生活服务,纳入城镇化统计。
(二)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公开透明的城市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融资规划,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三)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具体试点工作按中央批准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探索开展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研究探索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跨区域有偿使用。
(四)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按照城市设置与简化行政机构联动原则,在符合行政区划合理调整的前提下,支持部分有条件的地方适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探索更加精干、高效的组织构架和行政体制。积极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和“百镇建设示范行动”权限下放的经验,推进扩权强镇改革,促进镇更好地吸纳人口、增强实力,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建立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多规合一,健全规划体系,实行城乡发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人力资源等要素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引导更多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投向农业农村。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推动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地区教育、卫生、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产业布局,培植各具特色的产业体系,促进产城融合、产镇融合、两区共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六)推进就地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县域城镇化模式。充分发挥县(市)就地就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作用,以县城、小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为重要依托,推进县域人口向城镇集聚,促进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兼业进城打工人员及其家属留在城镇,降低城镇化成本。强化产业支撑,以产业园区为平台,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提高县城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试点地区要制定促进县域城镇化的户籍政策、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就业和产业发展政策、社会管理政策等,探索城乡一体的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为县域城镇化提供良好政策环境。探索扩大县级管理权限,稳步推进县(市)城镇化综合配套改革。
(七)积极推进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试点地区要依据《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年)》(鲁办发〔2014〕43号),编制本地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科学指导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加快完善农村新型社区路网、水网、电网,加强供气、供热、通讯、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和环卫管理一体化。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村新型社区产业支撑能力。加大对农村新型社区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优化公共服务。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标准(试行)》(鲁厅字〔2013〕27号)要求,制定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住建、统计、民政、质监等部门会商机制,共同划定城乡区域,实现统计范围相互衔接、口径一致,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统计和管理,对纳入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落实城市社区有关政策。
(八)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开展以上重点领域改革探索基础上,鼓励试点地区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际出发,在城市创业创新环境建设、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社会治理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文化传承发展、城市“多规融合”制度建设等方面,有选择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改革探索。转变城镇建设模式,推进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注重文化传承与创新,塑造城乡特色风貌,构建开放包容的现代城市文化。
四、配套政策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率先在试点地区落地。智慧城市、创新型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城市“多规融合”、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涉水涉地资金整合、农村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各类试点、改革事项,优先在城镇化试点城市中选择。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建设用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政策,适度向试点地区倾斜。对涉及试点地区具备条件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按法定程序优先报省和国家审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政策制定裁量权,在不违反国家、省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政策创新和探索空间。
(二)加强资金扶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创新试点地区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省政府举债使用方向向试点地区倾斜。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2015-2017年,统筹省级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和省城镇化试点。各市也要整合资金,集中投放,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试点地区编制新型城镇化规划、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实施城镇化规划六大行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镇化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补贴等。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统筹各级对城建、民政、农业等各类补助资金,重点投向试点地区。
(三)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推进城镇化金融创新,在试点地区率先建立城镇化投融资一体化平台,加强银政企合作,建立健全城镇化投融资长效机制。省里加大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运用信贷等多种手段,通过低息、中长期贷款等多种形式,积极支持试点地区城镇基础设施、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农村新型社区等建设。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试点地区。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试点地区吸收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四)加强指导和监测。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试点地区工作进展的监测评估和跟踪指导,成立新型城镇化试点专家指导委员会,为试点地区科学编制城镇化规划、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供咨询指导。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试点城镇召开现场会,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加强试点地区人才培养、引进与交流工作,每年对试点地区党政领导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支持试点地区按照实际需求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设区城市要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对所辖县(市)、镇试点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促进试点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部门,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政策,指导各地试点实践,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依据批复的试点工作方案要点,深化完善试点方案,健全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统一领导、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二)监测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对试点地区落实工作方案、完成试点任务的相关情况进行年度监督考评,并建立试点动态淘汰机制。
(三)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择优向省城镇化主管部门推荐,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试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浓厚氛围。(市住建局)